《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
本报讯 为了让曲靖城市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一步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公信力。4月16日,曲靖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会上同时公布该《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
据悉,该《条例》作为曲靖市人大常委会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并实施的第5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它既是一部城市管理工作的“当家法”,是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的重要法制保障,同时也是一部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民生法”。
“一直以来,城市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焦点。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2019年成立以来,针对当前城管执法中的困难和实际问题,有了《条例》做法制保障后相信执法队伍将会更文明规范!”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杨波说。
该《条例》的出台,避免了多头执法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明确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在开展执法活动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装统一,按照要求佩戴标志标识,主动向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应当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及时纠正。
《条例》界定了综合执法的职权范围;规定“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等方面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要求已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的日常监管等行业管理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管辖,并确定发生管辖争议的解决方式。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其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投诉、控告或者检举。同时,明确指出:在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公民有权对执法活动录音录像。(江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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