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曝光!“铁拳”行动查办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2022-05-19 11:07:03 来源:云南消费网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昆明市市场监管部门“铁拳”出击,打击了一批民生领域典型违法行为,发挥了典型案件的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一:昆明市五华区李愿副食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今年3月9日,执法人员在对昆明市五华区李愿副食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销售货架上摆放有“国窖”1573酒1瓶、剑南春白酒16瓶。上述两款白酒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系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款白酒,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二:云南苏荣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自发粉生物毒素超标案

  近日,经执法人员查实,云南苏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小麦自发粉”经抽样检验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自2021年8月以来,当事人已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两次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处责令停产停业30天,没收违法所得1575元,罚款70000元。

  案例三:昆明游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近日,执法人员查实,昆明游记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全脂超高温灭菌乳生产10袋咸味奶饼和9盒大白饼,且食品添加剂专用柜内坎培拉超级茶粉1袋(500g)、复配酶制剂S500综合面改良剂1袋(1000g),均超过保质期。该公司立即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实施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相关原料和食品,罚款20000元。

  案例四:昆明安宁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未实施气瓶检查、记录制度案

  近日,执法人员对昆明安宁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当晚充装的236只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000元。

  案例五:中铁株洲桥梁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分公司使用锅炉超期未检案

  今年1月5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中铁株洲桥梁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分公司在用的一台蒸汽锅炉,检测报告书标注的检验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蒸汽锅炉检验报告,存在使用锅炉超期未检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蒸汽锅炉,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案例六:昆明天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近日,执法人员对昆明天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外检车间在用一台轮胎气压表,无任何铭牌标识;在用一台转向角测量仪,铭牌标识:SAF-01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用于检测的轮胎气压表、转向角测量仪有效检定证书,抽查部分检测报告均出具轮胎气压、转向角合格检定数据。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来源:昆明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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