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处罚121件 昆明市通报2020年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典型案例
按照昆明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顺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在加大重点领域精准执法力度的同时,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积极出台了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等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主动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全力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制度出台以来,全市生态环境部门2020年共办理减轻和免于处罚案件121件,减免罚款2074万元。现将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免除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昆明康云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免除处罚案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2020年11月20日调查核实,该公司糕点、食品馅料、速冻食品、糖果、代用茶生产未依法报批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给予罚款处罚。鉴于该公司加工项目未建设完成,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污染物产生,且该公司主动停止建设。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呈贡驰佳汽车美容服务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免除处罚案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呈贡驰佳汽车美容服务部危险废物废暂存间设置不规范,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2020年9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发现该单位违法行为后,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在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危险废物标志。2020年10月9日,经现场检查确认,该服务部已经完成整改,在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了危险废物标志。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撒营盘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免除处罚案件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昆明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撒营盘污水处理厂出具的10月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该厂出水口总磷监测结果为0.54mg/L,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0.5mg/L标准的0.08倍。收到监测报告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于2020年11月13日对该厂开展执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经查阅近两个月在线监测设备,未发现该厂水污染物超标情况;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监督性监测采样当天,由于回流泵出现故障,导致出现出水量的波动,且根据在线监测数据显示,监督性监测采样时,属于用水高峰,该厂正处于超负荷状态,出现了瞬时值超标的情况,随后执法人员向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将面临至少10万元的罚款。针对存在的问题,该厂积极主动整改,同时,执法人员多次上门服务指导,经10月16日、20日、28日、11月4日、11月10日委托第三方监测及在线监测显示,该厂出水水质已稳定达标。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超标排放一般类水污染物小于0.1倍,且积极整改,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昆明市五华区联付小吃店经营者童某违反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免除处罚案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核实:发现五华区联付小吃店经营者童某在居民住宅楼下新建产生油烟的小吃店。该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可以给予罚款处罚。鉴于该人积极整改,对营业性质进行了整改,改为超市,不再经营产生油烟的小吃店。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减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富民县福林纸业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减轻处罚案件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20年7月25日调查核实:该公司未按要求编制水污染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的规定,可以给予5万元罚款,鉴于该公司在告知处罚事项时已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编制水污染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讨论研究,依法给予2万元减轻处罚的决定。
二、昆明加加宁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减轻处罚案件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20年11月17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大健康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未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若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之规定,可以给予30万元罚款。鉴于该公司因受疫情影响环保验收工作进度,生产期间未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同时,积极已经与第三方签订验收合同,积极推进整改,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讨论研究,依法给予15万元减轻处罚的决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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