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台实施意见 转租10套以上住房的自然人需取得营业执照

2022-12-07 10:36:15 来源:云南消费网

  日前,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转租住房10套以上的自然人需取得营业执照

  《意见》指出,在昆明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网络信息平台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机构身份和人员真实从业信息进行核验。

  未实名认证从业人员不得发布房源信息

  不得允许未办理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完善登记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未进行实名认证的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不得允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发布房源信息;不得允许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发布机构出租或受托出租的房源信息;不得允许不具备相应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或累计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

  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仅可发布一次

  网络信息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单次收取租金周期不超过3个月

  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通过私下向个人付费的方式,利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收储房源、获取客户。

  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监管银行自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监管银行要通过系统对接的方式与昆明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立联网对接,并根据昆明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实时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

  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嵌入租赁合同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发放贷款时应明确向借款人告知相关业务的贷款性质、贷款金额、年化利率以及有关违约责任,切实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

  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对于已实际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的存量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妥善处置方案,稳妥化解存量。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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